第一輪:我方答辯書_01

 

爰引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答辯文號: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中市地測一字第1060015306號函 我等答辯如下:

    事    實
緣訴願人   為坐於  台中市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000,259-001 等地號共3筆土地之權利人,依法申請重測,也一再告知錯誤事實(附件一),唯貴府地政局承辦員,竟然不予處理,而一再聲言已根據東勢所報上來界樁確認無誤,並且說如果面積減少可以拿權狀去東勢所更改減少面積(附件二),這樣難道沒有違反公務人員工作法,應作為 而 不作為 嗎?

    理  由
一:依據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://easymap.land.moi.gov.tw/R02/Index
分別查詢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1地號圖資,出現"土地位置重疊"自相矛盾的現象(見訴願書附件二,三)or   (附件3 : *PS 後加)。


地政局答辯曰:僅供參考,然而網路上的圖資資料,就是由東勢所測量后所得數據上傳結果,代表現況,怎可說僅供參考!

二:我等委託中興測量公司,根據"東勢地政所"及"貴府地政局"施測之樁位予以紀錄所得結果,與網路上的圖資資料完全吻合,再次應證錯誤確實產生.

三: 地政局答辯第5頁言:面積減短少,應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辦理,更是可笑!
就像我們被追殺,跑到警察局,結果值班人員卻叫我們自己打電話報警,地政局已是地方地政最高機關,不思解決之道,竟然大打太極,舔為公僕.

四:本案已涉及公務人員怠惰不作為(甚或不法),不再是"鑑界"問題,我等提起訴願是為補足”提起行政訴訟”之程序,非為爭取再鑑界,敬請了解!

五:本訴願所有資源均在貴府地政局,明顯資訊不對等,建請貴訴願會,叱令貴府地政局提供下列資料,以利我等答辯!
1:含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000,259-001,260-000,264-000,264-001,264-002,264-004,264-005 等地號 加套繪 后東路 之地籍圖.
2: 含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000,259-001,260-000,264-000,264-001,264-002,264-004,264-005 地號之所有 鑑界複丈成果圖 及 再鑑界複丈成果圖.

六:另外地政局所援引"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(97裁5102): 與本案基本完全不相干,本案面對的有可能是東勢所現任人員串通退職人員遂行不法,以獲取不當利益,而非獲公務人員保護法保護之正常職務行使,請諸位委員知見!

    此  致 臺中市政府   公鑒

   答辯人(一): 259-000地號地主 紀 O O
      住所: 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 XXXX
   答辯人(二): 259-001地號地主 謝 O O
      住所:台中市 四川路 XXXX
   答辯人(三): 59地號地主 林 O O
      住所:台中市豐原區豐東路 XXX

 中 華 民 國 一○六 年 五 月 五 日

附件一


附件二

附件3(*PS 後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