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去律師事務所差點嚇死!!
律師說:根據大法官釋憲:要打行政訴訟,必須先經過向該行政機關提起訴願,而訴願期限只有收到裁定30天內!!
之前收到的公文並沒有提到訴願期限,所以一直以為一年內提起訴訟即可!!
哪知只剩三天,律師還有案件無法分身,只能接受律師建議,依樣畫葫蘆,先送出訴願狀,爾後再補足證據!!
訴 願 書
訴願人(一): 259-000地號地主 紀 O O
身分證統一編號: L120*******
住所: 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*****
訴願人(二): 259-001地號地主 謝 O O
身分證統一編號: J102******
住所:台中市 四川路 *****
訴願人(三): 59地號地主 林 O O
身分證統一編號: L100******
住所:台中市豐原區豐東路*****
原處分機關:臺中市政府地政局
處分書文號: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中市地測一字第1060010296號函(如附件一)。
受理訴願機關:臺中市政府
訴願請求:原處分無效或撤銷.
事 實
緣訴願人 坐於 台中市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000,259-001 等地號共3筆土地之權利人,依法申請重測,唯貴府地政局,罔顧事實違法裁定!
理 由
一:依據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(https://easymap.land.moi.gov.tw/R02/Index)
分別查詢東勢區石圍牆段埤頭山小段59,259-1地號圖資,出現"土地位置重疊"自相矛盾的現象(見附件二,三)顯見貴府地政局早已了解錯誤,卻故意忽視不處理。
二:我等委託中興測量公司,根據"東勢地政所"及"貴府地政局"施測之樁位予以紀錄(見附件四)發現:
A:(第一次施測與第二次施測)與原石樁差距分別相差9.5M/3.6M(見附件五)。
B:59地號原為地目"田"應為平地,現在一半在山坡上(見附件六[A])。
C:地號264-000邊界之界樁原本應在水溝的264-000側,現在卻釘在259-001接近脊線的陡坡上(見附件六[B])。
D:地號259-000經中興測量公司丈量結果亦短少約240平方米(見附件七,八,九)。
三:以上各點均向貴府地政局一再反映,唯貴府地政局承辦人拒絕處理。
四:綜觀以上各點顯見貴府地政局人員明顯失職,已造成我等權益暨財產損失,我等依照訴願法第14條規定,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,鑑請貴府詳查為荷!
此 致
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轉呈
臺中市政府 公鑒
訴願人: 紀 O O
謝 O O
林 O O
中 華 民 國 一○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
附件: